正在載入標案詳情…
目前狀態為財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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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60512,
"filename": "FAR-1-70021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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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財物出租公告",
"title": "本公司板橋車站1樓北2門出口旁部分旅運販賣空間標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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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_number": "JLY01-115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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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財物出租公告",
"url": "https://web.pcc.gov.tw/prkms/tender/common/noticeDate/redirectPublic?ds=20260512&fn=FAR-1-70021873.xml",
"標案內容:標案案號": "JLY01-1150511-01",
"標案內容:標案名稱": "",
"標案內容:刊登公報": "1",
"標案內容:機關名稱":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
"標案內容:財物名稱": "本公司板橋車站1樓北2門出口旁部分旅運販賣空間標租案",
"標案內容:公告次數": "1",
"標案內容:機關地址": "100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7室〉",
"標案內容:聯絡人": "洪先生",
"標案內容:聯絡電話": "(02)23815226 #3334",
"標案內容:電子郵件信箱": "0090355@railway.gov.tw",
"標案內容:底價金額": "90,000元",
"標案內容:截標時間": "115/05/26 09:30",
"標案內容:開標時間": "115/05/26 10:30",
"標案內容:開標地點": "臺北市中正區北平西路3號6樓6087室(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會議室)",
"標案內容:投標資格摘要": "(一)依法登記之法人(限公司登記所營事業為旅行業且實收之最低資本額新臺幣3千萬元綜合旅行業)。 (二)開標前與本公司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公司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標案內容: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1.網路下載:本公司標租資料刊登網站網址為http://www.railway.gov.tw 2.親自領取,自115年5月12日起在規定辦公時間內(例假日除外)持憑劃撥收據正本,向本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臺北市北平西路3號6087室) 領取投標須知、投標單及租賃契約樣本。",
"標案內容: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每份工本費新臺幣壹百元,請逕向各地郵局劃撥繳存,帳號(10634735);戶名(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資產開發處臺北營業分處)。 透過網路電子領標免收工本費,請參考: https://tip.railway.gov.tw/tra-tipweb/adr/rent-tender-1",
"標案內容: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100900臺北北門郵局第11465號信箱",
"標案內容:保證金額度": "押標金按投標金額4個月計算。",
"標案內容:出租標的所在地": "本公司板橋車站1樓北2門出口旁部分旅運販賣空間標租案",
"標案內容:現場查看時間": "於開標前自行前往查看標的",
"標案內容:附加說明": "[用途限制]:本租賃標的物限作旅遊服務業務使用且需符合法律許可範圍內使用。 [其他]: 1.本案底價為每月租金新臺幣9萬元整(含稅)。 2.本案製作期間60日,租金計收期間3年。 3.為配合政府維護資通訊安全政策,投標者(含招商經營廠商)於本契約期間及承租範圍內設置可供不特定人士直接收視或收聽之電子看板、數位燈箱或其他具類似功能產品等(含軟、硬體及服務),均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或有疑慮之廠牌,且不得介接本公司公務網路;設置完成後,投標者須提供前開設置產品軟、硬體及服務之清冊及相關證明予本公司備查,如有異動,亦同;本分處得派員查核,投標者應予配合。投標者違反本款約定者,經本公司列為缺失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於期限內改善者,本分處得按次處投標者新臺幣3,000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並得連續處罰,並立即關閉該等產品電源與配合改善,直至改善完成;投標者未配合前開規定改善或依限仍無法完成改善,本公司得終止契約,且不予返還未使用期間之租金及履約保證金。 4.契約期間租金繳納正常,又本公司無其他使用規劃時,投標者於租約期滿3個月前以書面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者,得續租1次;續租期間,最長不超過2年,並以1次為限(續租期間租金按原租金增加10%計算,並依續約當時本公司上級機關(構)核定最新契約範本重新訂立契約及辦理公證,其相關費用由投標者負擔)。 5.投標者經營旅遊服務業務,應依法令規定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相關執照或許可,非經核准不得辦理。 6.投標者應提供臺鐵公司員工優惠措施,並公告於該營業處所收銀台或明顯位置。 7.本案除標的範圍內可供投標者張貼業務相關資訊,並無免費設置廣告之空間。若投標者因業務需要需設置廣告,標的後方(北2門旁)對外透明玻璃處可供乙方付費承租刊登與其業務範圍相關之廣告,並需依照「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短期車站廣告出租作業要點」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廣告增租事宜。",
"fetched_at": "2026-05-12T09:40:4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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